2024-12-25 來源:北京繼承律師網 作者:房產繼承律師 瀏覽:111
夫妻共同財產往往處于共有狀態,當夫妻??因去世?涉及遺產分割時,需要先從共同財產中析出屬于配偶的
那部分,剩余部分才可以當作遺產來處理。
在這?,就會涉及?個問題:“遺產份額的劃定是直接按照夫妻???半來處理?還是按照貢獻??酌情確定占
有?例?”
?如說,房產雖登記在夫妻雙?名下,但購房資?絕?多數來源于過世??,配偶?乎未出資,在這種出資懸
殊的情況下,若按照常規離婚財產分割的?式,肯定是要考慮貢獻??,貢獻?的??占有更多?例。
那在繼承糾紛當中,是否同樣適?這?套規則?
這個答案在《?法典》第1153條第1款有體現: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,除有約定的外,遺產分割時,應當先將共同
所有的財產的?半分出為配偶所有,其余的為被繼承?的遺產。
也就是說,不同于離婚財產分割,當因夫妻??過世?發?析產問題時,除?夫妻雙?曾約定了各?持有的?
例(?如登記為按份共有,或者有婚內財產約定等情況),否則將不考慮貢獻??,直接將其中50%析出歸為配偶
所有,剩下的50%再作為遺產處理。
這么算來,若夫妻??未留下遺囑,按照法定繼承規則,配偶可以占有房產中的(50%+50%/法定繼承?數)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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